农业作为传统的第一产业,是世界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农业生产形式已经从以精细农业为重点的传统农业逐渐转变为集约型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结构已从单粮种植逐步转向农业、林业、畜牧业和副业的综合发展,农业产量有了很大提高。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业领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环境,对我们自身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随着农业商品化和农产品贸易市场化的提高,农业产业化已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尽管近年来农业产业化蓬勃发展,农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但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等,然而,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仍然面临许多问题。
1.市场并不健全
市场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销售、批发等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但初始加工和储存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如水电、道路、储备、失修和老化等硬件设施投资不足;摊位和通道设置不科学,卫生条件差,没有消防设施和停车场等; 市场建设缺乏总体规划。一些农产品交易市场是自然形成的,更不用说基础设施建设了。在市场信息化建设方面,情况甚至更糟,不能满足农民对市场信息化的需求。
市场结构并不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良好,但土地、信息、资本、劳动力等市场不够活跃,特别是土地要素市场受到土地产权制度的限制,导致分裂,不利于大规模生产基地市场管理不规范的形成。对农产品市场的组织、规划、管理等环节进行广泛的管理和重视不够。从外观上看,在工商、城市管理、卫生、安全等部门执法缺失,导致 “道路农贸市场” 的广泛存在。鉴于市场运作机构监管制度和市场管理规范严重缺失,现有的制度规范大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尽管一些地方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实施并不有效。它造成了流通秩序的混乱。在一些地方,农产品市场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只是寻求盈利,用费用和罚款代替管理,例如要求农民进入市场获得高摊位筹款,高展位管理费,并摊销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市场管理没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法。在农民进入市场的过程中,有许多检查站和不完整的市场信息。
2.缺乏融资渠道
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产业化的管理模式逐渐成熟。农业逐步向规模、标准化和集约化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在增加。在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下,单个农民只能从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由于农产品市场的主要组织结构相对宽松,早期的农业合作组织和企业没有资产抵押能力。调查发现,92% 的农民合作社没有抵押或抵押能力不足。此外,这些组织和企业没有信用记录,信息透明度低,因此银行在为其融资时无法准确判断其投资回报率。这些组织和企业只能从相关政策提供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获得小额信贷资金。虽然也有一些农业上市企业,但这些企业的融资额也很小,比例也很低。上市后筹集的资金很容易转移到非农业领域获得短期回报,很难真正达到促进农业产业化的效果。可以看出,缺乏融资渠道是农业产业化面临的另一个难题。
据统计,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下降,农业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从1978年的4.3% 下降到1993年的1.3%,1995年为0.95%,2004年为1.5%,2007年为1.63%。农业信贷资金的增长率也低于国家信贷总规模的增长率。在经济二元化模式下,由于盈利和规避风险的性质,大量农村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向城市和工商,显示出明显的非农业趋势,农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例一直徘徊在5% 左右,尽管自2005年以来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此后一直没有超过6%,2008年和2009年农业贷款比例甚至逐年下降。
3.不完善的利益机制
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核心,完善的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目前,我国继续实践探索新模式和连接主义利益形成了不同的利益连接方式。但总的来说,多学科之间的利益联系不规范、不稳定,没有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缺乏合规机制。契约模式是工业化经营模式中最广泛的利益联系模式,但高违约率一直是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农民和企业会将违约收入与违约成本进行比较,追求利益最大化。农民作为生产者,希望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的产品; 而企业购买农产品作为原材料。
为了降低成本,他们希望尽可能降低购买价格。因此,这严格来说是农民和企业组织之间的博弈关系。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农民将通过向市场转售农产品获得更多利益,而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龙头企业更喜欢从市场购买农产品,所以合同的价格和市场的价格都是高低的,一方有违反合同的动机。由于缺乏绩效保证机制,企业和农民签订的合同往往无法履行。农民不愿意在价格高时出售,企业倾向于在价格低时降低价格。没有健全的绩效机制,双方很难自行建立稳定可靠的合作关系。
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与分散的农民相比,企业在技术、资金和实力方面相对较强,在信息掌握方面处于有利地位。小规模农民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连接企业和农民的服务组织之间的利益保障相对宽松,经营管理不规范,而且服务功能不强,农民加入社会在全国农民总数中的比例相对较低。农业相关行业协会在协调行业发展方面功能不足,限制了企业自律和行业自我保护;
- 第二,目前,农业生产仍然是初级产品总量的阶段盈余阶段,价值农产品的收入弹性较小,存在 “销售” 现象农产品仍然很普遍。它可以解决农民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从而解决农民的首要任务。龙头企业与市场紧密相连,了解市场的供求关系,引导农民合理种植作物,以可接受的价格销售产品,以确保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因此,即使农民不能分享初级产品升值所产生的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利润,他们仍然愿意被 “剥削”它是为了 “与龙头企业分享利益,风险相当”;
- 第三,地方政府简单地强调GDP,强调产业规模和效益,“热爱商业” 的复杂性是严重的,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民保护不够。
4.龙头企业发展不足
龙头企业缺乏竞争力。与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相比,中国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较弱。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产业链较短。从横向来看,产品研发能力低,新开发的产品少,农产品的程度和质量不能满足加工业的需求。从纵向来看,产品加工深度不够,加工转化率和增值率低。我国农产品加工率仅为40% ~ 50%,其中两次以上农产品加工率仅为20%,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率一般在90% 以上。
龙头企业的区域发展不平衡。目前,我国农业工业龙头企业大多分布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龙头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截至2008年底,东部地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数量达到41.70% 家; 中部地区为259家,比例为29.04% 家; 西部地区为261,比例为29.26%。一些省市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支持不规范。政府对农业工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其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却很不规范:一是政府的过度推动。
第一 中央文件指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发展,让农民分享加工和流通的更多增值效益。“为了响应No.在中央政府的一份文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地确定了重点配套龙头企业,使重点配套企业在乱铺蛋糕的状态下迅速扩张。然而,支助资金总额是有限的。企业越多,每个龙头企业得到的支持资金就越少,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就越小。
第二是政府支持 “不到位”。在龙头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仅依靠龙头企业自身的实力,资金缺口仍然很大,资本运作缺乏效率。因此,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尤为重要。然而,尽管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来支持龙头企业,但它们几乎没有实施。此外,龙头企业的健康运行需要人才、资金、科技等。然而,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支持一般停留在资本水平,未能给予全面支持。
龙头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最大化行业的整体利益是平衡行业中各个环节利益的基础,而最大化行业利益则需要在行业内形成协调机制。
由于龙头企业的大多数项目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重复建设相对普遍,因此当数量增加时,类似企业往往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在销售农产品和加工产品时,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企业竞争降低价格; 在获取农产品原材料时,当它们供不应求时,它们一个接一个地提高价格,这影响了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当它们供不应求时,它们会在供不应求时一个接一个地降低价格,损害农民的利益。这种无序竞争的混乱模式导致了农产品购销价格的波动,增加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的不稳定性。
5.农民组织程度低
中介组织可以组织散户,这是实现大规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中介组织由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承担。我国农村各种中介组织发展缓慢,尤其是服务组织发展滞后。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虽然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农民组织程度较低,使农民难以在新阶段生存和发展。
具体体现在:
第一,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主要局限于技术、信息和营销服务,而且合作相对宽松,真正利益紧张的合作组织并不多,缺乏稳定性,难以抵御更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因此,很难有效、积极地带动广大农民,为农民服务,扩大自身规模。
其次,合作组织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管理规定,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第三,政府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中不科学。一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和意义认识不足,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具体运作中,对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事务和实际运作进行干预和安排的案例太多。